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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柱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行业标准--JGJ106-2014)

2021-12-07 15:33:40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当桩身埋设有应变、位移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测定柱身应变或柱身截面位移,计算柱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

4.1.2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与桩端的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当的承载力由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加载。

4.1.3  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  试验加载设备宜采用液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受检桩的横截面形心重合。

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错反力装置等,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值的1.2倍;

     2 加载反力装置的构件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3 应对铺桩的桩侧土阻力、钢筋、接头进行验算,并满足抗拔承载力的要求;

     4 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宜少于4根,且应对锚桩上拔量进行监测;

     5 压重在检测前一次加星,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且压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柱作为堆载支点。

4.2.3  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当通过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并换算荷载时,应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进行荷载换算。荷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或压力表的准确度应优于或等于0.5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大量程的位移传感器或百分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误差不得大于0.1%FS,分度值/分辨力应优于或等于0.01mm;

     2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mm的,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个位移测试仪表,直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的桩可对称安置2个位移测试仪表;

     3 基准梁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4 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不得受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当基准梁暴露在阳光下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4.2.5  沉降测定平面宜设置在桩顶以下200mm的位置,测点应固定在桩身上。

4.2.6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6的规定。当试桩或桩为扩底桩或多支盘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软土场地压重平台堆载重量较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试验过程中观测基准的竖向位移。

4.2.7  测试侧阻力、桩端阻力、桩身截面位移时,桩身内传感器、位移杆的埋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  现场检测

4.3.1  试验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4.3.2  试验桩顶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4.3.3  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应分级进行,且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值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加载量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宜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2倍,且应逐级等量卸载;

     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且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3.5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后,应分别按第5min、15min、30min、45min、60min测读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沉降量。

     2 试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柱顶沉降量不超过0.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的第30m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施加下一荷载;卸载时,每级荷载应维持1h,分别按第15mm3m min6min测读柱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

     4 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不得少于3h,测读时间分别为第15min、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桩顶残余沉降量

4.3.6  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不应少于1h,且当本级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速率收敛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3.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5倍,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本规范第4.3.5条第2款相对稳定标准;

     3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值且桩顶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 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5 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mm~80mm当桩端阻力尚未充分发挥时,可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4.3.8  检测数据宜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格式进行记录。

4.3.9  测试桩身应变和桩身截面位移时,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

4.4 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

4.4.1  检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应绘制竖向荷载一沉降(Q、S)曲线、沉降-时间对数(s-lgt)曲线;也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曲线;

     2 当进行身应变和桩身截面位移测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整理测试数据,绘制柱身轴力分布图,计算不同土层的柱侧阻力和桩端阻力

4.4.2  单柱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于陡降型Q-s曲线,应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2 根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应取s-l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3 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第2款情况时,宜取前一级荷载值;

      4 对于缓变型Q-s曲线,宜根据桩顶总沉降量,取s=40mm对应的荷载值;对直径不小于800mm的桩,可取s=0.05D(D为桩端直径)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40m时,宜考虑桩身弹性压缩;

      5 不满足本条第1~4款情况时,桩的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宜取最大加载值。

4.4.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统计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参加算术平均的试验桩检结果,当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原因,结合桩型、施工工艺、地基条件、基础形式等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极限承载力;不能明确极差过大的原因时,宜增加试桩数量;

     2 试验数量小于3根或桩基承台下的桩数不大于3根时,应取低值。

4.4.4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50%取值。

4.4.5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受检桩和锚桩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情况以及锚桩的数量;

     3 加载反力种类,堆载法应指明堆载重量,错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

     4 加、卸载方法;

     5 本规范第4.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

     6 承载力判定依据;

     7 当进行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测试时,应包括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作用下的桩身轴力曲线,各土层的桩侧极限侧阻力和桩端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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